環保人可能關注到了,日前宜昌西陵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礦業公司超標排污行政處罰案,結果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即確存在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問題,處以22萬元的行政處罰。
為什么這起案件受關注呢,緣由就是一直有爭議的瞬時超標究竟算不算超標,該不該處罰這個問題。
該案件起于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第三方檢測公司即時采樣檢測數據顯示,有4項因子超過了水污染排放標準。爭議點一在于即時采樣結果是否能作為處罰依據,二在于此案所涉的礦業公司超標排污行為是否屬于輕微違法、應當或者可以不予處罰的情況。
后者好分解,前者曾經引發過熱議。
污水處理方認為,水污染物排放受多重因素影響,一定會存在數據波動,所以瞬時超標數據作為處罰依據未免有些苛刻。但其實,認可瞬時采樣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有不少的官方背書。
2017年,當時的環境保護部在《關于“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函[2017]1624號)中認可了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一次性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2023年,茂名對一家污水處理公司做出48萬元行政處罰的案件也明確表示,“瞬時監測值可以作為認定是否存在超標排污行為的證據使用”,同樣駁回了公司提出的請求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更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中其中一項修改就是,“對于COD、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規定,均為超標”,相當于為瞬時超標作為環保部門執法依據的合法性正名。
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注意到了瞬時超標這個問題,并且于地方標準上有了側重和權衡,如山東、安徽、河南等,新流域污染物排放標準就增補或者修改了關于瞬時超標的相關內容。
另,為了進一步平衡執法人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江蘇提出了在日均排放限值的基礎上,新增
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四項常規污染物“一次監測排放限值”的解題思路。這也意味著,我國的管控精準度是在不斷提升的,在嚴防違法企業鉆法規漏洞的前提下也力求保障守法企業的切身利益。
最后,引用本次西陵案件的著重提醒,遵守排污標準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我國一直以來毫不動搖的原則是,“零容忍”懲治污染環境行為。法律需要有溫度,但更需要有高度,企業自身應當做好污染防控工作,持續通過技術創新和升級改造推動高質量發展和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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