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衛生健康局,貴安新區社會事業管理局,各有關單位,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要求,為規范開展貴州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認證在我省等效實施,結合工作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貴州省等同采納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等同采納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資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創新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等同采納,是指省衛生健康委針對省外已發布實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根據有關單位申請,經評估論證,認定為與貴州省制定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條 “等同采納”的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通過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并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網站公布實施。
(二)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并有類似飲食習慣。
(三)截至申報時,未發現相關食品安全問題。
第四條 貴州省內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食品領域相關科研機構、技術機構、行業學(協)會、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均可根據產業發展實際,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等同采納建議,并附相關佐證材料。
第五條 “等同采納”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遵照以下程序:
(一)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根據省衛生健康委意見,組織專家開展實地調研,與相關部門溝通對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開展“等同采納”審評。
(二)審評專家組根據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科學性,以及調研對接情況,充分研判我省實際需求,作出書面審評意見。
(三)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將專家審評意見,報省衛生健康委研究決定是否同意“等同采納”,發布公告并指導全省實施。
第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根據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調整、修訂或廢止的情況和我省跟蹤評價結果,及時動態組織專家開展科學論證。
(一)“等同采納”標準在我省實施后,省衛生健康委應組織開展跟蹤評價。
(二)省衛生健康委應根據“等同采納”標準跟蹤評價情況,及時提出是否繼續等同采納意見,對不予繼續“等同采納”的標準,由省衛生健康委發布公告。
(三)對于“等同采納”的標準,如原發布機構廢止的,省衛生健康委應發布公告停止等同采納。
第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貴州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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